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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離婚協議書

獨立宣言-
逃離墳墓前 亂麻先斬淨

「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在這個絕對理論下,造就了全世界千萬對怨偶。
他們因應不同的狀況選擇離婚方式,有委請法院裁定的判決離婚,
也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協議離婚,但,不管哪一種,正所謂「快刀斬亂麻」,
一張完善的離婚協議書,可以讓它斬的俐落,不留後患。
離婚協議書是針對「協議離婚」所建立的契約,類似和解書,夫妻雙方提出自己的 「需求條件」,經過一番協調後達成共識,立書於協議書上,並簽名蓋章,
如此,這項「獨立宣告書」即算完成。事後雙方再協同兩名離婚證人,
前往當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但如果一開始就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話,
戶政機關是不會接受離婚登記的,這點必須注意。完成離婚登記後,
就已無夫妻之名了,剩下的,就是契約的履行問題了。

  • 契約有法律效益 別亂寫別亂簽?

    離婚協議書等同契約,只要不違反民法第七十一條之強制禁止規定或民法第七十二條之公序良俗規定,簽章下去,代表認同了契約中的條件,將來如遇到問題,想要平反會非常困難,因此,擬定離婚協議書的條件馬虎不得,對於各條件的細項必須詳細記載,想得越多寫得越細,將來遇到的問題越少。
    目前業界上有專門的離婚見證人、律師、代書等,他們可為雙方當事人協調離婚事宜,並針對協議書上的細項部分提出更有保障的修正,如果擔心自己擬定協議書,可能會漏掉哪些個人權益,職業見證人是可以撇除這些困擾。

    民法七十一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七十二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協議離婚應具備之法律要件?

    按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夫妻雖得自行離婚,解消雙方婚姻關係。惟離婚究非一般法律行為,為保護夫妻雙方權益,並維護公益,法律特設協議離婚規定,俾夫妻雙方遵守:

    一、形式要件(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

    1、須以書面即離婚協議書為之。
    2、須有二人以上之證人。
    3、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實質要件(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1、雙方須有離婚之真意。
    2、須當事人自行為之。
    3、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離婚協議能否由他人代為辦理?

    基於身分行為不得代理之原則,協議離婚固不得由他人代理決定,惟夫或妻乃自行決定離婚之意思,而以他人為其意思之表示機關,例如:夫或妻已同意協議離婚只是辦理離婚時,夫或妻並未到場,而是事先將自己之名章託付他人,請他人代為於離婚協議書蓋章者,因非屬代理,於法並無不可〈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六○六號判例參照〉。

  • 離婚協議書主要之內容為何?

    按離婚協議係就婚姻生活之解消作一約定,而法律規定夫妻得自行離婚(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對於離婚協議之內容,法律無明文規定,惟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第七十三條),並不得違反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民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而離婚協議書首應明確表示夫妻雙方離婚之意。
    再者,因婚姻生活牽涉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等事務,故上揭各項亦得於離婚協議約定明確,惟不予記載並不生影響離婚協議之效力。蓋協議離婚乃旨在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只是若能一併將離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釐清,亦可避免爾後處理之繁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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